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陳言愷
參 加 人 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陽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事件之裁判應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下稱第40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五第3-4頁)。
二、茲第408號訴訟事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可憑(見本院卷五第104-10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