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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郭許文子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如附表一所示
追 加被 告  如附表二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鄉○○○段第○○○地號土地,准許分割,其分割方法為:
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七二點一一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朱莉芝取得;
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二八五點六0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姜次郎取得;
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二三0點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洪麗珠取得;
如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一三八點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謝慧俐取得;
如附圖所示E部分面積六一點三六平方公尺分歸被上訴人田明瑞取得;
如附圖所示F部分面積二三四點四二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G部分面積一二六點六七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取得;
如附圖所示H部分面積一六三點二0平方公尺、如附圖所示I部分面積七八四點六六平方公尺分歸兩造取得,並按如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被上訴人謝慧俐、田明瑞應各按附表三編號58、204「應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補償如附表三編號1至57、59至203、205至328、331至371所有權人各如附表三「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朱莉芝、姜次郎、洪麗珠、謝慧俐、田明瑞及上訴人按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對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同此見解)。查上訴人為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其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嗣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如附表二所示原非當事人之系爭土地共有人為被告,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周崑瑞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周菊良,其已就周崑瑞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妥繼承登記(見如附表三編號1),並據上訴人聲明周菊良承受訴訟(本院卷三第377頁、卷四第153-179頁);被上訴人乙○○於110年12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A04、A05、A06,其等已就乙○○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妥繼承登記(見如附表三編號366至368),並據上訴人聲明各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卷六第209-214頁),是上開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審被告羅永富於105年10月18日死亡,原審已於107年6月27日裁定命其繼承人羅辰碩、羅浩芸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91頁),嗣羅辰碩已就羅永富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妥繼承登記(見如附表三編號318);被上訴人甲○○於106年4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A01、A02、A03,原審於109年9月4日裁定由A01、A02、A03承受甲○○部分之訴訟確定(見本院卷四第51-52之2頁),其等並已辦妥繼承登記(見如附表三編號321至323),併予敘明。
又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4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對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以外之原審其餘被告之起訴(見本院卷五第203、381、523、583頁、本院卷六第345、539頁),且撤回之被告於收受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逾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自應視為同意撤回,應許上訴人撤回。
本件除如附表一、二所示已委任呂雅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外,其餘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面積2,097.98平方公尺,係位於新竹縣芎林鄉大矽谷名人山莊社區(下稱大矽谷社區)內之土地。伊前於82年9月3日向訴外人楊玉妹承購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件所示螢光筆標示位置、面積359平方公尺之土地,惟當時因礙於法令限制無法移轉予伊名下。嗣楊玉妹因積欠稅款,致系爭土地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下稱行政執行署)拍賣,行政執行署並囑託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下稱竹東地政)就伊專用部分土地之位置及面積製成土地複丈成果圖,其後包括伊在內之大矽谷社區住戶即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於103年間共同集資標得系爭土地,並經全體共有人約定將毗鄰伊房屋部分之面積359平方公尺部分土地約定為伊專用,其餘持分仍維持全體住戶共有。伊與楊玉妹就系爭土地曾簽訂買賣契約及分管契約,因此在大矽谷社區住戶集資購買系爭土地前,伊即有權管理該部分土地包含原圍牆內土地及原事實管有而未設圍牆之土地,亦即伊原向建商購買及分管之土地,本屬已得原地主同意出售而為分管占有使用。又系爭土地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包含不能原物分割及不能變價分割),亦無契約約定不能分割情形。雖系爭土地目前部分作為社區公園使用,然系爭土地全部或部分並非繼續供社區共有人所有建物之用且無其利用不可或缺之情,事實上並非所有人實際會利用該公園,縱有利用該公園,亦非行使其所有建物權利所不可或缺,且系爭土地部分作為公園使用亦無涉公益,至多為特定人之利益,可知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再者,系爭土地初始乃由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即建設公司無償提供社區住戶作為公園使用,即楊玉妹82年7月間出具公共設施永久使用契約書及土地永久使用證明書與住戶,縱使該約定不能分割對系爭土地之受讓人有效,然自82年迄今早逾5年,共有人即得隨時請求分割。爾後,由社區全體住戶購入系爭土地時,社區全體共有人亦與系爭土地緊鄰之包含上訴人在內之9戶共有人約定得分割系爭土地。是以,系爭土地無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縱有約定不能分割已早逾五年,且有協議分割,縱對於該協議分割有疑義者,共有人亦得隨時請求分割。另系爭土地可採行原物部分分割及部分維持共有關係,即原物部分分割予緊鄰系爭土地之九戶所有權人後,其餘部分共有人繼續維持共有(包含公園及道路),或採行原物部分分割(9戶),部分維持共有(道路),其餘部分(公園)全部變價分割。退步言,系爭土地縱原物部分分割(9戶、道路),其餘部分(公園)變價分割縱為單獨所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並非不可行,取得單獨所有之人即可完全利用分割後單獨取得之土地為利用,非得與目前同樣提供為社區公園所用。為此,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裁判分割兩造所共有之系爭土地之判決。
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部分:
㈠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已委任呂雅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則以:
⒈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下稱○○路)0號房屋位於大矽谷社區內,為大矽谷社區之住戶,且其所有上開房屋之基地即同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00○00地號)與系爭土地相毗鄰,則上訴人對於系爭土地係由建商提供大矽谷社區住戶作為公園等公共設施無償使用乙事應知之甚詳,是其於82年9月間向興建大矽谷社區建商之借名登記人楊玉妹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即面積359平方公尺)時,已知悉系爭土地係建商提供予大矽谷社區住戶作為公園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亦即建商及楊玉妹與大矽谷社區住戶間就系爭土地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並約定系爭土地供為社區公園等公共設施無償使用,惟上訴人猶受讓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則上訴人應受建商及楊玉妹與大矽谷社區住戶間所訂使用借貸契約之拘束,故上訴人自應受公共設施永久使用契約書及土地永久使用證明書拘束。
⒉依據大矽谷社區公共設施永久使用契約書約定:「倘欲變更該土地之地目、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時,須經由大矽谷名人山莊第二代召開社區住戶大會,且須有半數以上住戶投票同意始可」,系爭土地為該契約涵蓋之部分,故應受此契約之限制,上訴人若要求分割系爭土地應按契約所規定,經由大矽谷社區召開社區住戶大會,且須有全體住戶半數以上投票同意始可,然上訴人未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於大矽谷住戶大會提案表決,逕行訴請裁判分割,藐視全體住戶之權益。又契約中雖無明列約定禁止分割之文,該契約既在前冠上「公共設施永久使用」等字,顯為約定作大矽谷公共設施之用,並以大矽谷全體住戶永久使用為其目的,此契約條文之精神即為約定禁止分割,上訴人為求私人利益,違背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所約定之禁止分割契約,其心可議。且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決議集資拍定系爭土地時,乃係作為公共設施之用,然上訴人為其一己之私利藐視全體住戶權益,損害大矽谷全體住戶對系爭土地之公共利益,兩相權衡後應以全體住戶之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上訴人行為已違背該契約約定就系爭土地作永久公共使用,顯屬權利濫用及牴觸民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其自不得逕行請求分割。退萬步言,若認系爭土地可以分割,應考量如附圖所示H位置已編為「○○路00巷」之道路使用,如附圖所示G及I位置為大矽谷社區之公園使用,故就如附圖所示H、G及I部分仍維持共有,以維系爭土地當初集資拍定取得之初衷並兼顧大矽谷社區住戶之公共利益及增進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等語,資為抗辯。
㈡被上訴人劉春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據其於原審到場陳述略以:上訴人與原地主之買賣關係不能拘束被上訴人。關於各住戶出資額部分,系爭土地標購金額為2,550萬元,地坪是16,069平方公尺,亦即每平方公尺為1,587元,然上訴人主張其私人所有土地部分面積為359平方公尺,其出資額僅每平方公尺793.45元,僅達其他住戶出資額之1/2,上訴人卻主張土地為其私人所有,對其他住戶不公平。
㈢被上訴人陳燕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場陳述略以:對上訴人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一事不清楚。
㈣其餘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請准予分割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970號判例參照)。又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原審以系爭共有道路,因該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駁回上訴人分割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431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三「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該地地目為溜,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可參(見本院限閱卷三第253-340頁)。又系爭土地位於大矽谷社區內,原為楊玉妹所有,其於82年7月間出具公共設施永久使用契約書及土地永久使用證明書予大矽谷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大矽谷管委會),同意無償提供系爭土地作為大矽谷社區所有住戶作為公園等公共設施永久使用之事實,有公共設施永久使用契約書、土地永久使用證明書及建商大矽谷建設公司售屋時之廣告圖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5、189-190頁)。
㈡系爭土地部分供作公園使用,公園南側圍繞一條4-5米寬巷道,目前編號○○路00巷,巷道盡頭即為門牌號碼○○路0號房屋(即同段000地號原00000地號土地)之圍牆;系爭土地南側部分目前供做00巷道及由同段000(原00000)、000(原00000)、000(原00000)、000(原00000)、000(原00000)地號土地部分占用設置圍牆並供作私人庭院使用;同段000(原00000)至000(原00000)地號土地目前建有獨棟雙拼房屋,建物正門均面○○路00巷,係由○○路00巷出入;據住戶表示000(原00000)地號土地建物後方因無法經由○○路00巷出入,所以一開始興建時車庫設在前方;其餘000(原00000)地號至000(原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後方因鄰○○路00巷道,在建屋時車庫係設在後方,由後方○○路00巷進出;又系爭土地中,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均係屬圍牆內之土地,依序各為○○路00巷0號、0號、0號、0號、○○路0號、0號建物所使用,係分別作為樓房、車庫或庭院之用;如附圖G、I所示土地,現作為公園使用;如附圖H所示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等情,業經原審及本院履勘現場,並經竹東地政測量人員測量屬實,有原審勘驗筆錄及履勘草圖(見原審卷二第49-51頁)、本院勘驗程序筆錄、竹東地政109年4月20日函暨檢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三第305-311頁)可參。
㈢嗣楊玉妹因積欠稅款,致系爭土地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包含系爭土地在內之8筆土地,其經過如下:
⒈被上訴人周菊良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108年度他字2189號案件(下稱他字案)偵查時,到庭證稱:101年為了處理土地的事情,大矽谷管委會成立處理小組,伊是小組成員,因為我們陸續收到土地法拍通知,總共法拍8塊土地,這8塊原本是建商所有,後來建商把土地轉讓給楊玉妹,當時法拍土地的所有人就是楊玉妹,我們社區住戶集資把其中7塊土地買下來,其中1塊就是系爭土地,該土地周圍總共有9戶獨棟房屋,這9戶的圍牆都蓋在系爭土地範圍內,出資購買系爭土地的是全部的住戶,但是這9戶出的比較多,依照當時這9戶跟伊說,他們購買房屋時,建商就有跟他們說,因為系爭土地地目是溜地,無法分割,等到法令修改可以分割時再行分割,將圍牆內的部分土地分別移轉給這9戶,但是只有郭慶國把他和楊玉妹的契約拿給伊看,其他的住戶曾經拿出相關文件,但伊沒有仔細看,103年5月22日管委會做出決議,其中第5點之5-1是指大矽谷管委會可以對所有的土地進行管理,但是因為系爭土地有部分在周圍9戶的圍牆內,當時我們擔心有住戶在圍牆內的使用方式會違反相關法令規定,連累到其他住戶,且我們當時預期系爭土地之後會分割,將圍牆內的部分由周圍9戶各自單獨所有,所以才會有5-4的決議,103年5月22日做成決議,領權狀當天住戶要在分管協議狀上蓋章,才能領權狀;依上開第5點的全部決議來看,是認為系爭土地在周圍9戶圍牆內的部分,是這9戶各自管理,但圍牆外就是社區的公園,應交由管委會管理,這9戶不能去占用圍牆外的部分,但郭慶國一直有跟管委會反應,他所能使用的範圍應該要超過他的圍牆,因為當初他購買房屋的時候,為了避免他的圍牆對到他兒子的大門影響風水,所以請建商把圍牆往內縮,當時伊和另一個委員為了說服這9戶多出錢,曾經到郭慶國家拜訪時,伊就請郭慶國去找竹東地政測量,以確認他所謂圍牆外多出部分的範圍面積,我們就依照該測量結果計算郭慶國要出的費用,依102年12月30日複丈成果圖所載AB兩塊總共359平方公尺來計算郭慶國要出的費用,竹東地政人員到場測量時,伊有在場,目的是要確認郭慶國所指界的範圍,伊記得管委會也有人在場;當時伊有看到82年9月3日土地買賣契約書後面附的地籍圖,依照地籍圖上所載,郭慶國可以使用的面積是359平方公尺,後來郭慶國再次申請測量的結果也是359平方公尺,與其他8戶加總後確為1,562平方公尺,所以在102年10月17日的工作會報裡,有第3點的記載等情(見他字卷第103-104頁)。
⒉上訴人之夫郭慶國與楊玉珠於82年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由郭慶國向楊玉珠購買系爭土地中如該契約附圖橘色部分位置、面積359平方公尺之土地,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及附圖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20-222頁)。
⒊大矽谷社區於102年7月2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透過執行署拍賣程序買回楊玉妹名下及蘑菇公園土地,所需經費,由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地坪、建坪、總戶數平均值(1/378)平均值分攤,買回之土地,依出資比例持分等情,有會議記錄可參(見他字卷第66-67頁)。
⒋大矽谷管委會第21屆主任委員吳長修於103年3月31日出具聲明予上訴人收執,內容略為:本社區住戶上訴人所擁有的建物,建物地址新竹縣○○鄉○○村○○路0號,該建物的土地面積除了所有權狀登記的359平方公尺外,尚有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所鑑界測量的複丈成果圖上所標示位於系爭土地位置A和B兩區塊,此兩區塊面積為359平方公尺,已經依據102年7月27日大矽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集資購地時支付應該分攤之金額,另上訴人願意為此區塊多付28萬4,850元(已包含在同意書上的購地總金額),該359平方公尺面積於公設土地得標後依法登記給上訴人,依據公設土地分管協議該戶有權利進行系爭土地A和B兩區塊的分割,分割費用由該戶自行負擔,該A和B兩區塊如有地目使用不當而產生的罰則由上訴人自行負責等語,有聲明書及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可參(見他字卷第59頁)。
⒌大矽谷社區管委會於103年5月22日第21屆第10次會議,有關公設分管協議內容請各委員及住戶提出建議,共同研擬內容,待下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列入管理規約,其中第5-1點:住戶集資購買的公設有地號:……00(即系爭土地)……等公共設施,由出資住戶共同持分擁有,並交由大矽谷管委會管理;第5-4點:竹東地政依照公園9戶的現況、契約所鑑界的私有面積,共同持分的所有住戶應無條件讓公園周遭9戶進行私有面積之分割、分管;分割、分管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9戶自行負責等情,有大矽谷管委會會議記錄可參(見他字卷第111-112頁)。
⒍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於103年4月16日標得系爭土地,並於同年7月28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同年8月12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拍賣筆錄(見他字卷第57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見本院限閱卷二)可參。
⒎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系爭土地後,出資住戶於簽收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時,同時亦簽立切結書,其中切結書第2、3點內容略為:二、依102年7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上開公共設施土地應有部分之各所有權人,必須依附主建物買賣時一併出售移轉,但為避免土地法等優先承購權規定,造成住戶售讓房地手續之繁瑣,其他共有人同意對於各別住戶出售主建物時,放棄前開公設土地之優先承購權;三、建商原出售部分土地予公園旁之9位住戶,已依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按各別分管面積,增付價金,共同標購取得,歸由各該住戶之應有部分土地,依承購分管共識,應由該9戶自行分擔費用,地目使用如有不當,亦由各該住戶自行負責等,有所有權狀簽收表、切結書可參(見他字卷第114-222頁)。
⒏是核周菊良前揭證述之內容,與前述郭慶國與楊玉珠於82年間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大矽谷社區102年7月2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吳長修103年3月31日出具之聲明、大矽谷委會103年5月22日第21屆第10次會議第5-1點及第5-4點、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系爭土地、及出資住戶簽立切結書等內容相符,亦與前揭現場履勘系爭土地使用之現況相符,堪信為真實。因此,系爭土地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為圍牆內之土地,依序分別為○○路00巷0號、0號、0號、0號、○○路0號、0號建物占有使用,嗣因系爭土地遭拍賣,而由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時,各住戶出資比例中,除公園旁之9位住戶按各別分管面積,增付價金,其中上訴人另按竹東地政103年1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區域、面積359平方公尺,支付應該分攤之金額外,其餘價金部分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攤等情,應堪認定。
㈣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有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107年1月10日東地所測字第1070000007號函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45頁),是系爭土地並無因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事,亦堪認定。
㈤綜上,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既無因法令規定不能分割,雖依系爭土地使用之現況觀之,其中如附圖所示H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依該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事,但此不能分割部分可分由兩造繼續維持共有,其餘部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情形,而兩造亦未就系爭土地有不分割之協議,則系爭土地於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上訴人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㈥至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抗辯:系爭土地係由該社區之建商提供大矽谷社區住戶作為公園等公共設施無償使用,屬共有之契據,且系爭土地闢有○○路00巷之道路,並設有公園供住戶等公眾使用,已涉及公益而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等語。然查,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H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依其使用目的,固有不能分割之情事,但僅此不能分割部分可分由兩造繼續維持共有即可,其餘部分土地,縱有提供作為公園使用,亦非屬共有之契據,且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均係屬圍牆內之土地,而由各共有人單獨占有使用,其等於標購系爭土地時,亦已就其等占有之面積額外出資標購,則依此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觀之,顯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至分得原作為公園使用部分之共有人,就分得之土地是否應繼續提供作為公園使用?應否受大矽谷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限制,乃屬另一問題,但尚無法以系爭土地有部分作為公園使用為由,即遽認系爭土地有不能分割之情事。因此,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前揭抗辯,尚不足採。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定。又法院為裁判分割時,為彈性運用以符實際需求,如需保留部分共有土地供為通行道路之用等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就共有物之一部,仍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時,民法第824條第4項規定乃賦予法院於此特別情形下,有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不予分割之裁量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9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權衡系爭土地採原物分割既無困難,自應採原物分割,審酌系爭土地之現況、利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兩造除謝慧俐、田明瑞因應有部分比例不足致分得之部分逾其原應有部分外,其餘共有人分得土地之面積,於扣除分攤謝慧俐、田明瑞部分後,大致依其等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受分配(詳後述),且就公園、道路部分維持共有,得以保留原對外通行及其原來使用效用,暨兩造之分割之意願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各情,堪認以下列原物分割方式符合兩造之利益:
⒈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均係屬圍牆內之土地,依序各為○○路00巷0號、0號、0號、0號、○○路0號、0號建物所使用,且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系爭土地後,出資住戶於簽收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時,同時亦簽立切結書,其中切結書第3點內容為:建商原出售部分土地予公園旁之9位住戶,已依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按各別分管面積,增付價金,共同標購取得,歸由各該住戶之應有部分土地,依承購分管共識,應由該9戶自行分擔費用,地目使用如有不當,亦由各該住戶自行負責等情,均如前述,因此,審酌位於系爭土地上,在上開建物圍牆範圍內之前揭土地,係由各住戶單獨占有使用,且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出具切結書亦同意此部分土地由各住戶承購分管,並其等於標購系爭土地時,亦確有增付此部分占有面積之價金等情,則此部分分歸由各占有之共有人,應屬公允。又○○路00巷0號、0號、0號、0號、○○路0號、0號建物,依序係被上訴人朱莉芝、姜次郎、洪麗珠、謝慧俐、田明瑞及上訴人所有,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應依序分由朱莉芝、姜次郎、洪麗珠、謝慧俐、田明瑞、上訴人取得。 
⒉如附圖G所示土地、面積126.67平方公尺,與竹東地政103年1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A所示土地、面積125平方公尺(見他字卷第59頁背面),兩者之面積、位置大致相符。又上開部分,上訴人有額外支付分攤該部分土地之價金,亦如前述,因此,如附圖G所示土地,分由上訴人取得。
⒊如附圖H所示土地,現闢為○○路00巷,作為道路使用,依該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事,應由兩造繼續維持共有;另如附圖I所示土地,現作為公園使用,此部分因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應認有繼續維持共有之必要。又共有人中之謝慧俐、田明瑞原應有部分各為383/10,000、286/10,000,換算面積各為80.35平方公尺、60平方公尺(詳如附表三編號58、204所示),其等按上開應有部分之比例,顯不足依序分得如附圖D(138.98平方公尺)、E(61.36平方公尺)所示土地,且因其等仍有按原利用方式使用如附圖H、I所示土地之必要,而有就此部分土地繼續維持共有之必要,自應按共有人最小面積0.69平方公尺之比例維持共有(按共有人最小面積原為0.63平方公尺,但因計算之誤差,其兩人以0.69平方公尺計)。因此,謝慧俐、田明瑞按上開方案分割之結果,其等各不足面積各為59.32平方公尺(計算式:138.98+0.69-80.35=59.32)、2.05平方公尺(計算式:61.36+0.69-60=2.05),則其等不足之面積合計為61.37平方公尺(計算式:59.32+2.05=61.37),應由其等2人以外持有逾最小面積之其餘共有人平均分攤之。又系爭土地共有人扣除謝慧俐、田明瑞外固有369人,但其中如附表三編號321-323、353-356、448-450均為公同共有,自各應分攤1份之比例;如附表三編號1之周菊良除原即為共有人外,另繼承周崑瑞之應有部分,自應分攤2份之比例;如附表三編號329、330之共有人,其等僅有最小面積,自不分攤。是以此計算,應分擔之共有人份數應以361份計,即謝慧俐、田明瑞及如附表三編號329、330以外共有人每份應分擔之面積為0.17平方公尺(計算式:61.37÷361=0.17,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如附圖H、I所示土地部分,應分歸由兩造共有,並按如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㈡謝慧俐、田明瑞應各按附表三編號58、204「應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補償如附表三編號1至57、59至203、205至328、331至371所有權人各如附表三「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
⒈承前所述,依上開方案分割之結果,謝慧俐、田明瑞各多分得之面積為59.32平方公尺、2.05平方公尺,致其等2人及如附表三編號329、330以外之其餘共有人因此每份少分得0.17平方公尺,是以謝慧俐、田明瑞既有獲多分配,致他共有人不能按原應有部分受分配,則謝慧俐、田明瑞自應以金錢補償他共有人。
⒉按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於經調查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在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或設定之依據。顯見土地公告現值係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足認土地之公告現值足以反應土地時價,非不得做為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金錢補償之依據。查系爭土地102年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元,有兩造所不爭執之地政處線上查詢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七第124、129、485頁)。準此,依上開公告現值計算,除謝慧俐、田明瑞及如附表三編號329、330外之其他共有人計361份,每份因減少受分配之面積各為0.17平方公尺,各應受償510元(計算式:0.17×3,000=510),此合計18萬4,110元,即應由謝慧俐、田明瑞各按比例補償17萬7,960元、6,150元。從而,謝慧俐、田明瑞各應按附表三編號58、204「應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補償如附表三編號1至57、59至203、205至328、331至371所有權人各如附表三「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
雖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抗辯: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決議集資拍定系爭土地時,乃係作為公共設施之用,然上訴人為其一己之私利藐視全體住戶權益,損害大矽谷全體住戶對系爭土地之公共利益,兩相權衡後應以全體住戶之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並違背該契約約定就系爭土地作永久公共使用,上訴人行為顯屬權利濫用及牴觸民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其自不得逕行請求分割等語。惟按民法第148條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所稱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係指行使權利,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情形而言,若為自己之利益而行使,縱於他人之利益不無損害,然既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79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為圍牆內之土地,依序分別為○○路00巷0號、0號、0號、0號、○○路0號、0號建物占有使用,嗣因系爭土地遭拍賣,而由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時,各住戶出資比例中,除公園旁之9位住戶按各別分管面積,增付價金,其中上訴人另按竹東地政103年1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B區域、面積359平方公尺,支付應該分攤之金額外,其餘價金部分由全體住戶平均分攤等情,已如前述,且大矽谷社區全體住戶共同出資標得系爭土地後均簽立切結書,同意公園旁之9位住戶各別分管面積,歸由各該住戶之應有部分土地等情,亦如前述,則上訴人基此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難認其行使權利,係專以損害其他共有人為目的,且將圍牆內各共有人占有之土地分歸占有之共有人取得,其餘如附圖H、I部分繼續維持共有,亦難認有上訴人所得利益極少而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失甚大之情事。此外,上訴人分得之如附表G所示部分之土地,縱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抗辯上訴人應受其前手即建商及楊玉妹與大矽谷社區住戶間所訂使用借貸契約之拘束一節為真正,此亦僅生上訴人就分得之如附表所示G部分土地之使用應受前手契約之拘束,但尚不得執此抗辯,上訴人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有何權利濫用之情事。是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抗辯上訴人係權利濫用云云,洵不足採。
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爰審酌系爭土地之現狀、各共有人之利益、意願及兩造所提方案之優劣,兼顧兩造利益,併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面積等情,認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之分割方式,將如附圖A、B、C、D、E所示土地,依序分歸由朱莉芝、姜次郎、洪麗珠、謝慧俐、田明瑞取得,如附圖F、G所示土地分歸由上訴人取得,如附圖H、I所示土地部分,分歸由兩造共有,並按如附表三「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及謝慧俐、田明瑞應各按附表三編號58、204「應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補償如附表三編號1至57、59至203、205至328、331至371所有權人各如附表三「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追加如附表二所示追加被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就廢棄部分與追加部分合併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且大矽谷社區住戶標購系爭土地時,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係屬圍牆內之土地,由各共有人占有使用,其餘部分係作為公園、道路使用,而本件將圍牆內之土地分歸各占有人單獨所有,是本件之主要受益者為分得如附圖A、B、C、D、E、F所示土地之共有人,其等得單獨取得各分得土地之所有權,所獲之利益遠較其他共人之利益為大,且大矽谷管委會第21屆主任委員吳長修出具予上訴人之夫郭慶國之聲明,亦載系爭土地A和B兩區塊(即如附圖F、G所示部分)之分割費用由其負擔,爰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朱莉芝、姜次郎、洪麗珠、謝慧俐、田明瑞及上訴人依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引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80條之1、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附表一:被上訴人
編號
登記次序
姓名
住址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1
周菊良
(兼周崑瑞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2
林榮堅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3
4
林子淵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4
6
楊嘉和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
7
李靜蓉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
9
顏錫嘉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7
10
王慧瑩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8
11
劉營光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
13
顧明揚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10
14
游志明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11
15
廖素珍
新竹縣○○鄉○○路00號


12
16
賴建宇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
17
曾鳳梅
新竹市○○○路00巷00號2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
20
李佳達
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之3


15
21
李俊億
臺北市○○○街○段000巷00號4樓


16
22
林品香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17
23
黃少谷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
24
范壽康
新竹縣○○鄉○○路000號8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
25
陳順騰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3


20
26
邱朝瑋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21
27
莊淑蓉
屏東縣○○鄉○○路00○00號


22
28
廖慧貞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3
29
丁綺萍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路○段00號5樓


24
30
何文鈴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5
31
何美幸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26
33
陳祖謙
金門縣○○鎮○○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
34
何靜芝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28
35
施富原
新竹市○○路○段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
36
陳美齡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0
37
郭彥麟
新竹縣○○市○○○路00○0號3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
38
王啓川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2
39
張朝舜
臺北市○○○路○段000巷0○0號7樓


33
40
周奕光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34
41
李江浩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35
43
黃金輝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6
44
宋鴻均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7
45
游琇瑾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8
46
傅春貴
新竹縣○○鎮○○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9
47
蘇元良
新竹縣○○鄉○○路0號


40
48
余祥霖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41
49
陳顯東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42
51
張錦紅
新竹縣○○鄉○○路00號


43
53
鄭錫暘
新竹縣○○鄉○○路00號


44
54
蘇評揮
新竹縣○○鄉○○街000號


45
57
鄭啓宏
新竹縣○○鄉○○路0號


46
58
廖美櫻
新竹縣○○鄉○○路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47
60
張郁茹
新竹縣○○鄉○○路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48
62
謝佳智
新竹縣○○鄉○○路0號


49
63
鄭麗雀
苗栗縣○○鄉○○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0
64
林詮勝
新竹縣○○鄉○○路00號


51
65
何美嫦
新竹縣○○鄉○○路00號


52
67
王秋惠
臺北市○○○路0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3
68
吳允馨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4
69
李樹德
臺北市○○街00號9樓


55
71
曹桂綺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6
72
葉菊玲
新竹縣○○鄉○○路00號


57
73
謝慧俐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8
75
姜次郎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59
76
朱莉芝
新竹縣○○鎮○○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0
77
劉子衙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61
78
張光裕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2
79
呂淑蓮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63
80
何燿宇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4
82
張劉千英
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6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5
83
朱昌志
新竹市○○路○段0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6
84
陳柏全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67
85
陳錦秀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68
87
林碧蓮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69
88
王宏洲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70
89
何昭煌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71
91
劉敏瓊
新竹市○○路00號8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72
92
曹瑞玉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73
94
賴明耀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74
96
溫瓌岸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75
98
許宗富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76
100
彭翠莉
新竹縣○○鄉○○路00號


77
101
彭鳳珠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78
102
吳寶秀
金門縣○○鎮○○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79
103
林明俊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80
104
楊寶賡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81
105
魏弘毅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82
107
彭彣瑗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83
108
邱上玲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84
109
嚴淑霏
新竹市○○路00號12樓


85
110
劉伎朗
南投縣○○鎮○○路○段000號


86
111
郭淑貞
金門縣○○鄉○○00○0號


87
112
邱淑芬
新竹市○○路○段000巷00號4樓之3


88
113
洪國偉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89
114
林瑞隆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0
115
古青玉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91
116
余福訓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2
117
呂淑瑛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93
118
陳彥志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4
119
張延瑞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5
120
何慧羚
(原名何碧蓮)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6
121
楊焙茵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97
122
桑道安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98
127
施文章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99
128
詹若𣓉
新竹縣○○鎮○○路00巷0號5樓


100
129
陳煌順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101
130
鄭建華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102
131
湯弘毅
新竹縣○○市○○○街00號5樓


103
133
游麗真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104
134
朱詣尹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05
135
洪晢珉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06
136
姚仁志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07
137
劉春玉
臺南市○區○○路00號3樓
宋天佑

108
139
馮光輝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09
140
錢大陵
臺北市○○路000巷0號2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0
141
郭嘉龍
臺北市○○區○○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1
142
韋勵群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2
143
張忠良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3
144
張育瑞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4
145
陳宗南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5
148
陳麗雅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6
149
陳若琪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7
150
楊淑觀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8
151
陳垠權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119
152
馬心華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0
153
陳俊琦
臺北市○○路○段000號12樓


121
155
陳繡齡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2
157
孫德瓊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3
158
詹婷雯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124
159
陳文正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5
160
黎素芹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2樓之1


126
161
李日農
新竹縣○○市○○○○路○段00號10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7
162
施光華
新竹市○○○路000號14樓之2


128
163
李麗玲
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之3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9
164
張淑媛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0
166
萬象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131
167
張輝簾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2
168
王佑槐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3
169
陳金鳳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4
170
朱國壔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5
171
江曉函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6
173
雷宏文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7
174
張雅惠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8
175
林智賢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39
176
羅建民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140
178
施冰如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1
179
羅婉君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2
180
許家華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3
181
許潤青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4
182
許宗賢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5
183
李順蘭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46
185
沈傳芳
新竹縣○○鄉○○路00號


147
186
鄭棟樑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0樓


148
187
鄭棟輝
新竹市○○路○段000號


149
188
施芬如
新竹縣○○鄉○○路00號


150
189
劉秀祺
新竹縣○○鄉○○路00號


151
192
邱創汎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52
193
林文珊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53
194
陳建福
新竹縣○○鄉○○路00號


154
195
謝國文
新竹縣○○鄉○○路00號


155
196
王振宇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5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56
197
許瑾風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57
198
林美江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58
200
羅瑞玲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59
201
倪高彬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0
203
林麗華
新竹縣○○鄉○○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1
204
鄧麗玲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2
206
范碩為
新北市○○區○○路00號10樓


163
207
陳素志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4
208
孫來春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5
209
蔡淑英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6
211
姜智烘
新竹縣○○鄉○○○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7
212
黃瑞莉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68
213
鄭俊釧
新竹縣○○鄉○○路00號


169
214
黃紫玉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0
215
蔡慶龍
新竹縣○○鄉○○路00號


171
216
陳美如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2
217
邱鳳美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3
218
曹瓊文
新竹縣○○鄉○○路00號


174
219
黃懿漢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5
220
許秋玉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6
221
王俊欽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7
222
吳聲坤
新竹縣○○鎮○○○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78
223
胡光權
新竹市○○街00巷00號3樓


179
224
張水榮
臺北市○○街00巷0號2樓之1


180
225
徐良樹
臺南市○○區○○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1
226
石至文
新竹縣○○鄉○○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2
228
莊素榮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3
229
謝樹崢
新竹縣○○鄉○○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4
230
曾宜秋
新竹縣○○鄉○○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5
231
易安琪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6
233
何幼梅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7
234
黃裕楨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188
235
張維甫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89
236
簡雅純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0
237
彭文慧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1
238
莊坤榮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2
239
張香蘭
新竹市○○路0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3
241
林欣怡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4
242
鍾谷霜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95
243
柯杰亨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1


196
244
王淑芬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1


197
245
涂春蘭
新竹縣○○鎮○○路000號


198
246
張靜宜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1


199
248
邱谷寶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2


200
250
謝明哲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2


201
251
莊美華
新竹縣○○鄉○○○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02
252
吳碧珠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03
254
田明瑞
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04
255
莊玉燕
新竹縣○○路00巷0弄00號


205
256
黃介一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3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06
257
黃淑貞
新竹市○○街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07
258
呂昇翰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3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08
259
羅德松
花蓮縣○○鄉○○路00號


209
261
任翔暉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10
262
張憶琳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11
265
陳志毅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5


212
266
蔡惠雅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5


213
267
楊美鈴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11樓


214
268
楊光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6


215
269
彭淑芬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6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0○0號14樓


216
270
邱琬雯
新竹縣○○市○○○路00號


217
271
李漢澤
宜蘭縣○○市○○○路000號


218
272
曾孝聞
新北市○○區○○路○段0巷0號


219
273
彭碧鳳
新竹縣○○鄉○○街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0
274
劉芬蘭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7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1
276
鄭心怡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7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2
278
黃美雲
臺北市○○○路○段000巷00○0號


223
279
張建德
新竹市○○街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4
280
陳瑞珍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8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5
281
解珮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6
283
楊春珠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227
284
陳文忠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8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8
285
陳人豪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8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29
286
應台發
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之6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30
287
章莉芃
新竹縣○○鎮○○○路000號4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31
288
郭自強
新竹市○區○○街000巷0弄0號


232
289
吳瑞應
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33
290
張兆慶
新竹縣○○鄉○○街000巷00號


234
291
楊家瑛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9


235
293
鄭啓明
新竹縣○○鄉○○路0號


236
294
黃雅青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10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37
295
賴添平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6


238
296
李浡昇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10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39
297
李進明
新竹縣○○市○○○街00巷0號


240
299
鍾雅玟
臺北市○○路○段00巷0弄0號2樓


241
301
黃志仁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2
302
鍾廣仁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1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3
306
鄭傑中
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4
307
蔡文琮
新竹市○區○○街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5
308
洪攘夷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2


246
309
余福家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7
310
何信昌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2


248
311
何信宗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9
312
張孫賢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5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50
313
林合宏
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


251
315
陳佩娟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52
317
彭勤娥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4


253
319
洪美惠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54
320
王欣
新竹縣○○鄉○○路000號9樓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55
321
黃春貴
宜蘭縣○○市○○路00巷00弄00號


256
322
祁郁軒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5


257
323
詹富愿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5


258
324
賴傳旺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5


259
326
王美智
新竹縣○○鄉○○路000號8樓之5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0
327
黃憶萍
新竹縣○○鄉○○路000號9樓之5


261
328
黃明裕
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2
330
陳俊閔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263
331
余福任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7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4
332
陳祖俊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7


265
333
李再富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7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6
334
林炳宏
雲林縣○○鎮○○路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7
336
李霞英
新竹縣○○鄉○○路000號9樓之7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8
338
葉秀德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8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69
340
邱碧純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8


270
341
范素蓮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8


271
342
陳雅嫻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8


272
343
楊志海
臺北市○○○路○段00巷0弄00號7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3
344
周純綾
新竹縣○○鄉○○路000號8樓之8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4
345
楊孟卿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4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5
347
劉芸廷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9


276
348
謝慧珍
新竹市○區○○○路000號8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7
349
黃秀琴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9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8
352
江大偉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9
353
何碧雲
新竹縣○○市○○街000號3樓之2


280
355
黃住堯
新竹縣○○鄉○○路000號5樓之6


281
357
黃昌仁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82
359
潘映伶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3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83
360
黃歆慈
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之3


284
361
羅月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


285
362
高鶯鶯
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286
363
郭蘇燦洲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3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87
364
何采紅
新竹市○區○○路000號


288
365
陳文如
新竹縣○○鄉○○路000號8樓之3


289
366
楊智強
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


290
368
鄭正基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9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1
369
丁立寧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2
370
賴威昇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10


293
371
陳淑凉
新竹縣○○鄉○○路000號8樓之9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4
372
虞韻琴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5
373
鄭蓮
臺北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5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6
374
陳江池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7
375
吳育晏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8
376
劉彥希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99
378
陳柏光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00
379
陳若樺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01
381
管怡雯
臺北市○○路○段000巷000弄0號5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02
382
吳文勛
新竹縣○○鎮○○○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03
383
楊惠親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4


304
384
陳煜升
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


305
385
李敏豪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1


306
386
陳婉珮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307
387
郭自翔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308
389
羅東海
金門縣○○鄉○○00○0號


309
390
孫琪薇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0
391
楊品鳳
新竹縣○○市○○○街00巷00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1
392
陳天佑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2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000號14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2
393
周妍妮
(原名周慧妮)
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3
394
廖廻鑫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4
395
郭彥輝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5
396
胡如妘
(原名胡瓊)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9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6
397
張育湘
新竹縣○○鄉○○路00號


317
398
羅辰碩
(即羅永富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8
399
莊艾婷
新竹縣○○市○○○路○段00號19樓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19
400
蘇淑蘭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320
401
A01
(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市○○○街000號6樓之6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21
402
A02
(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市○○○街000號6樓之6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22
403
A03
(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市○○○街000號6樓之6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23
404
黃家興
新竹縣○○鄉○○路00號


324
405
闕石男
新竹縣○○鄉○○路00號


325
406
朱文儀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6


326
407
鄭光志
新竹縣○○鄉○○路00號


327
408
陳蕙生
新竹縣○○鄉○○路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28
409
張志吉
新竹縣○○鄉○○路000號9樓之6


329
410
劉玉紅
新竹縣○○鄉○○路000號9樓之6


330
411
温凱盛
新竹縣○○鄉○○路000號


331
413
曾永信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332
414
李元鴻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333
415
陳正偉
苗栗縣○○鎮○○路00號


334
416
曾時暘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6


335
417
曹宏銘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8


336
418
洪麗珠
新北市○○區○○○路○段0號7樓之12


337
419
盧彥羽
新竹縣○○鄉○○路000號2樓之7


338
420
張志遠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4


339
422
陳昱昕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2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340
448
A04
(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5


341
449
A05
(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5


342
450
A06
(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新竹縣○○鄉○○路000號6樓之5


附表二:追加被告
編號
登記次序
   姓名
住址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1
423
張瀞文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3


2
424
詹武龍
新竹縣○○鄉○○路000號


3
425
楊文達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4
426
謝淑娟
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


5
427
邱秉正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6
428
彭韻燕
新竹縣○○鄉○○路000號7樓之7


7
429
羅盛文
新竹縣○○鄉○○路000號4樓之7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8
430
陳燕萍
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


9
431
許文宜
新竹縣○○鄉○○路00號


10
432
蘇榮祺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1
433
江郁玲
新竹縣○○鄉○○街0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12
434
鄭揚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13
435
鄭羽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14
436
邱淑娟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15
437
鄭翔
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


16
438
范莉屏
新竹縣○○鄉○○路000號8樓之1


17
439
陳正賢
新竹縣○○鄉○○路00號


18
441
陳憶萱
新竹縣○○市○○○街○段000號26樓之5


19
442
李佳穗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20
443
黃慧茹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1
444
鄭光榮
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22
445
鄒廣源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20樓


23
446
謝宜彣
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4
447
劉丸均
新竹縣○○鄉○○路00號


25
451
闕志學
新竹縣○○鄉○○路00號


26
452
李天祥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呂雅莘律師
鄭洋一律師
27
453
黃顗安
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附表三:分割方案
編號

登記次序
所有權人
分割前面積(平方公尺)
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
分割後如附圖所示H、I面積(平方公尺)
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應補償金額
應受補償金額
2,097.98
X/10,000
      947.86
HI=X/10,000


1
2
周菊良
7.76
37
7.42
78

1,020
2
3
林榮堅
1.26
6
1.09
11

510
3
4
林子淵
2.52
12
2.35
25

510
4
6
楊嘉和
2.52
12
2.35
25

510
5
7
李靜蓉
1.47
7
1.3
14

510
6
9
顏錫嘉
1.68
8
1.51
16

510
7
10
王慧瑩
2.52
12
2.35
25

510
8
11
劉營光
2.52
12
2.35
25

510
9
13
顧明揚
2.52
12
2.35
25

510
10
14
游志明
2.52
12
2.35
25

510
11
15
廖素珍
3.15
15
2.98
31

510
12
16
賴建宇
3.15
15
2.98
31

510
13
17
曾鳳梅
3.99
19
3.82
40

510
14
20
李佳達
3.57
17
3.4
36

510
15
21
李俊億
1.47
7
1.3
14

510
16
22
林品香
2.52
12
2.35
25

510
17
23
黃少谷
5.04
24
4.87
51

510
18
24
范壽康
2.73
13
2.56
27

510
19
25
陳順騰
3.15
15
2.98
31

510
20
26
邱朝瑋
2.73
13
2.56
27

510
21
27
莊淑蓉
2.73
13
2.56
27

510
22
28
廖慧貞
2.73
13
2.56
27

510
23
29
丁綺萍
2.73
13
2.56
27

510
24
30
何文鈴
5.66
27
5.49
58

510
25
31
何美幸
2.52
12
2.35
25

510
26
33
陳祖謙
2.52
12
2.35
25

510
27
34
何靜芝
2.52
12
2.35
25

510
28
35
施富原
2.52
12
2.35
25

510
29
36
陳美齡
2.52
12
2.35
25

510
30
37
郭彥麟
2.52
12
2.35
25

510
31
38
王啓川
4.41
21
4.24
45

510
32
39
張朝舜
3.78
18
3.61
38

510
33
40
周奕光
3.36
16
3.19
34

510
34
41
李江浩
3.36
16
3.19
34

510
35
43
黃金輝
3.36
16
3.19
34

510
36
44
宋鴻均
3.36
16
3.19
34

510
37
45
游琇瑾
3.36
16
3.19
34

510
38
46
傅春貴
4.62
22
4.45
47

510
39
47
蘇元良
3.36
16
3.19
34

510
40
48
余祥霖
3.36
16
3.19
34

510
41
49
陳顯東
4.83
23
4.66
49

510
42
51
張錦紅
6.50
31
6.33
67

510
43
53
鄭錫暘
3.36
16
3.19
34

510
44
54
蘇評揮
6.08
29
5.91
62

510
45
57
鄭啓宏
4.41
21
4.24
45

510
46
58
廖美櫻
3.36
16
3.19
34

510
47
59
郭許文子
375.54
1790
14.28
151

510
48
60
張郁茹
3.57
17
3.4
36

510
49
62
謝佳智
6.29
30
6.12
65

510
50
63
鄭麗雀
7.55
36
7.38
78

510
51
64
林詮勝
6.08
29
5.91
62

510
52
65
何美嫦
5.45
26
5.28
56

510
53
67
王秋惠
3.99
19
3.82
40

510
54
68
吳允馨
4.20
20
4.03
42

510
55
69
李樹德
4.20
20
4.03
42

510
56
71
曹桂綺
4.41
21
4.24
45

510
57
72
葉菊玲
4.41
21
4.24
45

510
58
73
謝慧俐
80.35
383
0.69
7
177,960

59
75
姜次郎
293.51
1399
7.74
82

510
60
76
朱莉芝
84.55
403
12.27
129

510
61
77
劉子衙
6.50
31
6.33
67

510
62
78
張光裕
3.36
16
3.19
34

510
63
79
呂淑蓮
3.36
16
3.19
34

510
64
80
何燿宇
3.36
16
3.19
34

510
65
82
張劉千英
3.36
16
3.19
34

510
66
83
朱昌志
3.36
16
3.19
34

510
67
84
陳柏全
3.36
16
3.19
34

510
68
85
陳錦秀
4.20
20
4.03
42

510
69
87
林碧蓮
4.20
20
4.03
42

510
70
88
王宏洲
5.66
27
5.49
58

510
71
89
何昭煌
4.20
20
4.03
42

510
72
91
劉敏瓊
3.36
16
3.19
34

510
73
92
曹瑞玉
3.36
16
3.19
34

510
74
94
賴明耀
3.36
16
3.19
34

510
75
96
溫瓌岸
3.36
16
3.19
34

510
76
98
許宗富
3.36
16
3.19
34

510
77
100
彭翠莉
3.36
16
3.19
34

510
78
101
彭鳳珠
3.36
16
3.19
34

510
79
102
吳寶秀
3.36
16
3.19
34

510
80
103
林明俊
3.36
16
3.19
34

510
81
104
楊寶賡
3.36
16
3.19
34

510
82
105
魏弘毅
2.73
13
2.56
27

510
83
107
彭彣瑗
2.52
12
2.35
25

510
84
108
邱上玲
2.52
12
2.35
25

510
85
109
嚴淑霏
2.52
12
2.35
25

510
86
110
劉伎朗
2.52
12
2.35
25

510
87
111
郭淑貞
2.52
12
2.35
25

510
88
112
邱淑芬
2.52
12
2.35
25

510
89
113
洪國偉
2.52
12
2.35
25

510
90
114
林瑞隆
4.41
21
4.24
45

510
91
115
古青玉
4.20
20
4.03
42

510
92
116
余福訓
2.52
12
2.35
25

510
93
117
呂淑瑛
2.52
12
2.35
25

510
94
118
陳彥志
2.52
12
2.35
25

510
95
119
張延瑞
2.52
12
2.35
25

510
96
120
何慧羚
2.52
12
2.35
25

510
97
121
楊焙茵
2.52
12
2.35
25

510
98
122
桑道安
2.52
12
2.35
25

510
99
127
施文章
2.52
12
2.35
25

510
100
128
詹若𣓉
2.52
12
2.35
25

510
101
129
陳煌順
2.52
12
2.35
25

510
102
130
鄭建華
2.52
12
2.35
25

510
103
131
湯弘毅
2.52
12
2.35
25

510
104
133
游麗真
2.52
12
2.35
25

510
105
134
朱詣尹
2.52
12
2.35
25

510
106
135
洪晢珉
2.52
12
2.35
25

510
107
136
姚仁志
2.52
12
2.35
25

510
108
137
劉春玉
2.52
12
2.35
25

510
109
139
馮光輝
2.52
12
2.35
25

510
110
140
錢大陵
2.52
12
2.35
25

510
111
141
郭嘉龍
2.52
12
2.35
25

510
112
142
韋勵群
2.52
12
2.35
25

510
113
143
張忠良
2.52
12
2.35
25

510
114
144
張育瑞
2.52
12
2.35
25

510
115
145
陳宗南
2.52
12
2.35
25

510
116
148
陳麗雅
2.52
12
2.35
25

510
117
149
陳若琪
2.52
12
2.35
25

510
118
150
楊淑觀
2.52
12
2.35
25

510
119
151
陳垠權
2.52
12
2.35
25

510
120
152
馬心華
2.52
12
2.35
25

510
121
153
陳俊琦
2.52
12
2.35
25

510
122
155
陳繡齡
2.52
12
2.35
25

510
123
157
孫德瓊
2.52
12
2.35
25

510
124
158
詹婷雯
2.52
12
2.35
25

510
125
159
陳文正
2.52
12
2.35
25

510
126
160
黎素芹
2.52
12
2.35
25

510
127
161
李日農
2.52
12
2.35
25

510
128
162
施光華
2.52
12
2.35
25

510
129
163
李麗玲
2.52
12
2.35
25

510
130
164
張淑媛
5.04
24
4.87
51

510
131
166
萬象
2.52
12
2.35
25

510
132
167
張輝簾
3.36
16
3.19
34

510
133
168
王佑槐
2.52
12
2.35
25

510
134
169
陳金鳳
2.52
12
2.35
25

510
135
170
朱國壔
2.52
12
2.35
25

510
136
171
江曉函
2.52
12
2.35
25

510
137
173
雷宏文
2.52
12
2.35
25

510
138
174
張雅惠
2.52
12
2.35
25

510
139
175
林智賢
2.52
12
2.35
25

510
140
176
羅建民
2.52
12
2.35
25

510
141
178
施冰如
3.57
17
3.4
36

510
142
179
羅婉君
3.57
17
3.4
36

510
143
180
許家華
3.57
17
3.4
36

510
144
181
許潤青
3.78
18
3.61
38

510
145
182
許宗賢
17.41
83
17.24
182

510
146
183
李順蘭
5.45
26
5.28
56

510
147
185
沈傳芳
6.92
33
6.75
71

510
148
186
鄭棟樑
6.92
33
6.75
71

510
149
187
鄭棟輝
6.50
31
6.33
67

510
150
188
施芬如
3.78
18
3.61
38

510
151
189
劉秀祺
3.57
17
3.4
36

510
152
192
邱創汎
3.57
17
3.4
36

510
153
193
林文珊
4.20
20
4.03
42

510
154
194
陳建福
4.41
21
4.24
45

510
155
195
謝國文
3.15
15
2.98
31

510
156
196
王振宇
3.15
15
2.98
31

510
157
197
許瑾風
3.15
15
2.98
31

510
158
198
林美江
3.15
15
2.98
31

510
159
200
羅瑞玲
3.15
15
2.98
31

510
160
201
倪高彬
3.15
15
2.98
31

510
161
203
林麗華
4.83
23
4.66
49

510
162
204
鄧麗玲
3.15
15
2.98
31

510
163
206
范碩為
3.15
15
2.98
31

510
164
207
陳素志
3.57
17
3.4
36

510
165
208
孫來春
3.78
18
3.61
38

510
166
209
蔡淑英
3.78
18
3.61
38

510
167
211
姜智烘
3.57
17
3.4
36

510
168
212
黃瑞莉
3.57
17
3.4
36

510
169
213
鄭俊釧
3.78
18
3.61
38

510
170
214
黃紫玉
4.41
21
4.24
45

510
171
215
蔡慶龍
3.36
16
3.19
34

510
172
216
陳美如
3.36
16
3.19
34

510
173
217
邱鳳美
3.36
16
3.19
34

510
174
218
曹瓊文
3.36
16
3.19
34

510
175
219
黃懿漢
3.15
15
2.98
31

510
176
220
許秋玉
3.15
15
2.98
31

510
177
221
王俊欽
3.15
15
2.98
31

510
178
222
吳聲坤
3.15
15
2.98
31

510
179
223
胡光權
3.15
15
2.98
31

510
180
224
張水榮
3.15
15
2.98
31

510
181
225
徐良樹
3.15
15
2.98
31

510
182
226
石至文
3.15
15
2.98
31

510
183
228
莊素榮
3.15
15
2.98
31

510
184
229
謝樹崢
3.15
15
2.98
31

510
185
230
曾宜秋
5.04
24
4.87
51

510
186
231
易安琪
4.62
22
4.45
47

510
187
233
何幼梅
3.78
18
3.61
38

510
188
234
黃裕楨
3.78
18
3.61
38

510
189
235
張維甫
3.78
18
3.61
38

510
190
236
簡雅純
3.78
18
3.61
38

510
191
237
彭文慧
3.78
18
3.61
38

510
192
238
莊坤榮
3.78
18
3.61
38

510
193
239
張香蘭
5.24
25
5.07
54

510
194
241
林欣怡
1.68
8
1.51
16

510
195
242
鍾谷霜
1.68
8
1.51
16

510
196
243
柯杰亨
1.68
8
1.51
16

510
197
244
王淑芬
1.68
8
1.51
16

510
198
245
涂春蘭
1.68
8
1.51
16

510
199
246
張靜宜
1.68
8
1.51
16

510
200
248
邱谷寶
1.68
8
1.51
16

510
201
250
謝明哲
1.68
8
1.51
16

510
202
251
莊美華
1.68
8
1.51
16

510
203
252
吳碧珠
1.68
8
1.51
16

510
204
254
田明瑞
60
286
0.69
7
6,150

205
255
莊玉燕
1.68
8
1.51
16

510
206
256
黃介一
1.68
8
1.51
16

510
207
257
黃淑貞
1.68
8
1.51
16

510
208
258
呂昇翰
1.68
8
1.51
16

510
209
259
羅德松
1.47
7
1.3
14

510
210
261
任翔暉
1.47
7
1.3
14

510
211
262
張憶琳
1.47
7
1.3
14

510
212
265
陳志毅
1.68
8
1.51
16

510
213
266
蔡惠雅
1.68
8
1.51
16

510
214
267
楊美鈴
1.68
8
1.51
16

510
215
268
楊光
1.68
8
1.51
16

510
216
269
彭淑芬
1.68
8
1.51
16

510
217
270
邱琬雯
1.68
8
1.51
16

510
218
271
李漢澤
1.68
8
1.51
16

510
219
272
曾孝聞
1.89
9
1.72
18

510
220
273
彭碧鳳
1.47
7
1.3
14

510
221
274
劉芬蘭
1.47
7
1.3
14

510
222
276
鄭心怡
1.47
7
1.3
14

510
223
278
黃美雲
1.47
7
1.3
14

510
224
279
張建德
1.68
8
1.51
16

510
225
280
陳瑞珍
1.68
8
1.51
16

510
226
281
解珮晨
1.68
8
1.51
16

510
227
283
楊春珠
1.68
8
1.51
16

510
228
284
陳文忠
1.68
8
1.51
16

510
229
285
陳人豪
1.68
8
1.51
16

510
230
286
應台發
1.68
8
1.51
16

510
231
287
章莉芃
1.68
8
1.51
16

510
232
288
郭自強
0.84
4
0.67
7

510
233
289
吳瑞應
1.68
8
1.51
16

510
234
290
張兆慶
1.68
8
1.51
16

510
235
291
楊家瑛
1.68
8
1.51
16

510
236
293
鄭啓明
1.68
8
1.51
16

510
237
294
黃雅青
1.68
8
1.51
16

510
238
295
賴添平
1.68
8
1.51
16

510
239
296
李浡昇
1.68
8
1.51
16

510
240
297
李進明
1.68
8
1.51
16

510
241
299
鍾雅玟
1.47
7
1.3
14

510
242
301
黃志仁
1.47
7
1.3
14

510
243
302
鍾廣仁
1.47
7
1.3
14

510
244
306
鄭傑中
1.47
7
1.3
14

510
245
307
蔡文琮
1.47
7
1.3
14

510
246
308
洪攘夷
1.47
7
1.3
14

510
247
309
余福家
1.47
7
1.3
14

510
248
310
何信昌
1.47
7
1.3
14

510
249
311
何信宗
1.47
7
1.3
14

510
250
312
張孫賢
1.47
7
1.3
14

510
251
313
林合宏
1.47
7
1.3
14

510
252
315
陳佩娟
1.47
7
1.3
14

510
253
317
彭勤娥
1.47
7
1.3
14

510
254
319
洪美惠
2.94
14
2.77
29

510
255
320
王欣
1.47
7
1.3
14

510
256
321
黃春貴
1.47
7
1.3
14

510
257
322
祁郁軒
1.47
7
1.3
14

510
258
323
詹富愿
1.47
7
1.3
14

510
259
324
賴傳旺
1.47
7
1.3
14

510
260
326
王美智
1.47
7
1.3
14

510
261
327
黃憶萍
1.47
7
1.3
14

510
262
328
黃明裕
1.47
7
1.3
14

510
263
330
陳俊閔
1.47
7
1.3
14

510
264
331
余福任
1.47
7
1.3
14

510
265
332
陳祖俊
1.47
7
1.3
14

510
266
333
李再富
1.47
7
1.3
14

510
267
334
林炳宏
1.47
7
1.3
14

510
268
336
李霞英
1.47
7
1.3
14

510
269
338
葉秀德
1.47
7
1.3
14

510
270
340
邱碧純
1.47
7
1.3
14

510
271
341
范素蓮
1.47
7
1.3
14

510
272
342
陳雅嫻
1.47
7
1.3
14

510
273
343
楊志海
1.47
7
1.3
14

510
274
344
周純綾
1.47
7
1.3
14

510
275
345
楊孟卿
1.47
7
1.3
14

510
276
347
劉芸廷
1.26
6
1.09
11

510
277
348
謝慧珍
1.26
6
1.09
11

510
278
349
黃秀琴
1.26
6
1.09
11

510
279
352
江大偉
1.26
6
1.09
11

510
280
353
何碧雲
1.26
6
1.09
11

510
281
355
黃住堯
1.26
6
1.09
11

510
282
357
黃昌仁
1.26
6
1.09
11

510
283
359
潘映伶
1.26
6
1.09
11

510
284
360
黃歆慈
1.26
6
1.09
11

510
285
361
羅月英
1.26
6
1.09
11

510
286
362
高鶯鶯
1.26
6
1.09
11

510
287
363
郭蘇燦洲
1.26
6
1.09
11

510
288
364
何采紅
1.26
6
1.09
11

510
289
365
陳文如
1.26
6
1.09
11

510
290
366
楊智強
1.26
6
1.09
11

510
291
368
鄭正基
1.26
6
1.09
11

510
292
369
丁立寧
1.68
8
1.51
16

510
293
370
賴威昇
1.68
8
1.51
16

510
294
371
陳淑凉
1.26
6
1.09
11

510
295
372
虞韻琴
3.36
16
3.19
34

510
296
373
鄭蓮
1.26
6
1.09
11

510
297
374
陳江池
2.52
12
2.35
25

510
298
375
吳育晏
1.26
6
1.09
11

510
299
376
劉彥希
1.26
6
1.09
11

510
300
378
陳柏光
1.68
8
1.51
16

510
301
379
陳若樺
1.68
8
1.51
16

510
302
381
管怡雯
3.36
16
3.19
34

510
303
382
吳文勛
1.47
7
1.3
14

510
304
383
楊惠親
1.47
7
1.3
14

510
305
384
陳煜升
1.47
7
1.3
14

510
306
385
李敏豪
1.47
7
1.3
14

510
307
386
陳婉珮
2.52
12
2.35
25

510
308
387
郭自翔
0.84
4
0.67
7

510
309
389
羅東海
1.47
7
1.3
14

510
310
390
孫琪薇
3.36
16
3.19
34

510
311
391
楊品鳳
1.47
7
1.3
14

510
312
392
陳天佑
3.36
16
3.19
34

510
313
393
周妍妮
1.47
7
1.3
14

510
314
394
廖廻鑫
2.52
12
2.35
25

510
315
395
郭彥輝
3.36
16
3.19
34

510
316
396
胡如妘
1.68
8
1.51
16

510
317
397
張育湘
4.20
20
4.03
42

510
318
398
羅辰碩
2.52
12
2.35
25

510
319
399
莊艾婷
2.52
12
2.35
25

510
320
400
蘇淑蘭
4.20
20
4.03
42

510
321
401
A01
1.68

8
公同共有
1.51
16
  公同共有

510
322
402
A02
323
403
A03
324
404
黃家興
3.36
16
3.19
34

510
325
405
闕石男
3.57
17
3.4
36

510
326
406
朱文儀
1.26
6
1.09
11

510
327
407
鄭光志
3.15
15
2.98
31

510
328
408
陳蕙生
5.04
24
4.87
51

510
329
409
張志吉
0.63
3
0.63
7


330
410
劉玉紅
0.63
3
0.63
7


331
411
温凱盛
3.15
15
2.98
31

510
332
413
曾永信
2.52
12
2.35
25

510
333
414
李元鴻
2.52
12
2.35
25

510
334
415
陳正偉
1.47
7
1.3
14

510
335
416
曾時暘
1.47
7
1.3
14

510
336
417
曹宏銘
1.68
8
1.51
16

510
337
418
洪麗珠
242.95
1,158
11.80
124

510
338
419
盧彥羽
1.47
7
1.3
14

510
339
420
張志遠
1.47
7
1.3
14

510
340
421
吳碧珠
1.47
7
1.3
14

510
341
422
陳昱昕
1.68
8
1.51
16

510
342
423
張瀞文
1.68
8
1.51
16

510
343
424
詹武龍
1.26
6
1.09
11

510
344
425
楊文達
4.41
21
4.24
45

510
345
426
謝淑娟
1.26
6
1.09
11

510
346
427
邱秉正
1.68
8
1.51
16

510
347
428
彭韻燕
1.47
7
1.3
14

510
348
429
羅盛文
1.47
7
1.3
14

510
349
430
陳燕萍
2.52
12
2.35
25

510
350
431
許文宜
3.78
18
3.61
38

510
351
432
蘇榮祺
2.52
12
2.35
25

510
352
433
江郁玲
1.68
8
1.51
16

510
353
434
鄭揚
3.3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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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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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354
435
鄭羽
355
436
邱淑娟
356
437
鄭翔
357
438
范莉屏
1.47
7
1.3
14

510
358
439
陳正賢
3.15
15
2.98
31

510
359
441
陳憶萱
3.99
19
3.82
40

510
360
442
李佳穗
2.52
12
2.35
25

510
361
443
黃蕙茹
2.52
12
2.35
25

510
362
444
鄭光榮
1.68
8
1.51
16

510
363
445
鄒廣源
1.47
7
1.3
14

510
364
446
謝宜彣
2.52
12
2.35
25

510
365
447
劉丸均
3.15
15
2.98
31

510
366
448
A04
1.47

7
公同共有
1.3
14
  公同共有

510
367
449
A05
368
450
A06
369
451
闕志學
2.52
12
2.35
25

510
370
452
李天祥
2.52
12
2.35
25

510
371
453
黃顗安
3.57
17
3.4
36

510
附表四:
應負擔之人
分得單獨所有之面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朱莉芝
72.11平方公尺
63/1,000
分得如附表所示A部分
姜次郎
285.6平方公尺
248/1,000
分得如附表所示B部分
洪麗珠
230.98平方公尺
201/1,000
分得如附表所示C部分
謝慧俐
138.98平方公尺
121/1,000
分得如附表所示D部分
田明瑞
61.36平方公尺
53/1,000
分得如附表所示E部分
上訴人
361.09平方公尺
314/1,000
分得如附表所示F、G部分
合計
1,150.12平方公尺
1,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