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即
視同上訴人 李汪根
李鄭思雅
被 上 訴人 悅鼎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李鄭思雅代聲請人李汪根承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視同上訴人李汪根已將其所有桃園區三元段559 、582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920 分之77、960 分之43,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視同上訴人李鄭思雅。茲被上訴人並未表示同意李鄭思雅承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李汪根已將其所有桃園區三元段559 、582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920 分之77、960 分之43,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鄭思雅,已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院卷第145-147 頁)。茲被上訴人未表示同意由李鄭思雅承當訴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