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5號
附帶上訴人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林宗達律師
沈晏莛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中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提起附帶上訴,嗣減縮上訴聲明金額為867萬6,638元(經本院前審、第三審歷次判決,除791萬1,678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其餘已確定),於本院審理時復擴張上訴聲明金額為1,824萬2,267元(見本院卷三第219頁),即屬訴之追加,是就擴張之1,033萬0,589元(即18,242,267元-7,911,678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48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