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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勝凱律師
            郭一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進益  
            劉政勳  
被 上訴 人  惠陽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純  
訴訟代理人  曾令權  
            劉文寬  
            江承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第六行關於「119萬28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9萬278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