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宋秉恩
訴 訟 代 理 人 吳啟玄律師
參 加 人 樺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樺興機電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卓益豊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彥宏
訴 訟 代 理 人 游琦俊律師
參 加 人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悅宜
訴 訟 代 理 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複 代 理 人 劉時宇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人 翔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紹甫
同上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