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 訴 人 尤慧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諶亦蕙律師
洪詁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關於美麗華興業有限公司有無確認利益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被上訴人提出107年6月19日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紀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