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懷寧醫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彥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 上 訴人 儒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東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提出被上證8與被上證9、被上證2第2頁所示包裝上成分表之放大版、被上證9之放大版,及說明有無於108年1月16日前提供前開成分表與他牌奶粉成分之比較予上訴人、被上證2、4及9似不盡相同,究以何者為準?並將前述繕本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