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里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安
訴訟代理人 張敦威律師
邊國鈞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