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7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慧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翰沃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緯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 代 理人 徐欣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附註:請上訴人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於105年8月1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後,曾否再定相
當期限催告被上訴人履行?
㈡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其
解除是否合於民法第25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