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余秋勇
追 加 原告 太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秋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參 加 人 中興洋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侯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