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 訴 人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吳典倫律師
被上訴人 仝清筠
黃靜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育錚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陳逸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