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嘉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上訴人 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蕭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