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芝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語涵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豐棋
法定代理人 張進貴
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假執行之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湯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