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幕府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璋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松潭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逾附表二所示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附表二所示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判決主文欄第1、2列),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