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幕府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璋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松潭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㈡⒊有關「自107年11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7年8月6日起」;附表欄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欄中(見原判決正本第11頁第22列、第15頁)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附件
附表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本金及利息,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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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萬1452元(37,500×26÷31=31,4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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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萬412元(37,500-27,088=10,412) | | |
| 9127元(37,500-28,373=9,127) | | |
| 8992元(37,500-28,508=8,992) | | |
| 1萬8464元(37,500-19,036=18,46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