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游宏裕
訴訟代理人 劉又銓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東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