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
上訴人即附 衣立實業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梁銘源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張瑞娟律師
被上訴人即 黃周鋒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
月8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提撥逾新臺幣貳萬壹仟捌
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提撥逾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肆拾陸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