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吳泰郎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