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井亨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萬0374元(2458萬5271元-678萬489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3092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