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屋忠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皓然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