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森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吳兆原律師
被 上訴 人 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洪椿
被 上訴 人 曾衡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俊銘律師
被上訴人 蔡振文
蔡定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蔡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