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陳樸(尤豊順之承受訴訟人)
尤湛崴(尤豊順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 訴 人 李嘉銘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上訴人 楊琇晴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上訴人 賴宜興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林嫦芬律師
被上訴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林裕富
王旭鎮
被上訴人 永福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石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