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惠真
林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薛祐珽律師
王朝正律師
邱柏青律師
上 訴 人 詹蔣美妹
詹勳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瑞玲
詹勳偉
上 訴 人 寶島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羿嫻
訴訟代理人 張純芳
上 訴 人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 訴 人 陳定國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翠女
上 訴 人 盧阿芳
鄔自財
孫愛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
上 訴 人 盧孝友
訴訟代理人 孫愛素
視同上訴人 崔婉慧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分別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上訴人黃月琴應陳報:上訴範圍。
㈡被上訴人應陳報:已點交返還之建物及返還時間。
㈢已返還建物之上訴人應陳報:返還建物是否即與被上訴人終止基地使用關係。
㈣兩造均應陳報:系爭建物興建時,係經當時基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同意,或陸軍總司令部同意?國有財產局就系爭建物使用其管理之基地,與該建物起造人成立何種私法上法律關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