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勝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潤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