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被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上訴人 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崇志
張敏雄
李正富
李建興
汪建華
汪秀如
利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義塗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