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聯新國際醫院(原名壢新醫院)即張煥禎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上 訴 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聯新
國際管理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上 訴 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胡大中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17日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於109年12月15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1萬4,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顯屬溢繳,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