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上 訴 人 張志珮
被 上訴人 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益
被 上訴人 潘金美
潘秋萍
張進坐
黃俊欽
王煌樟
江恒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恒光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郭燕妃
陳錦聰
郭文達
鍾明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律師
莊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暐鈞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學忠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被 上訴人 曾祐詮(原名:曾峙銘)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邱亮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明佑律師
被 上訴人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被 上訴人 黃勝福
簡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陳群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李育錚律師
被 上訴人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被 上訴人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彭德財
被 上訴人 李永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良平
陳光隆
胡炳祥
林雍荏
黃筱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上訴人 王龍一
曾俊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第一審判決附表訴訟編號三十四求償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元所示部分,應由張志珮為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28條第1項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或仲裁程序當然停止,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承受訴訟或仲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張志珮前就本件關於第一審判決附表訴訟編號34求償金額新臺幣12萬1,040元所示部分,依投保法第28條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與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經本院於110年5月26日判決後,張志珮於同年6月21日撤回訴訟及仲裁實施權之授與,依上說明,本件程序當然停止,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志珮就該部分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程序,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