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上 訴 人 張志珮
被 上訴人 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明
被 上訴人 潘金美
潘秋萍
張進坐
黃俊欽
王煌樟
江恒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恒光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林佳薇律師
被 上訴人 郭燕妃
陳錦聰
郭文達
鍾明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律師
莊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暐鈞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學忠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被 上訴人 曾祐詮(原名:曾峙銘)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邱亮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明佑律師
被 上訴人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被 上訴人 黃勝福
簡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陳群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李育錚律師
被 上訴人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被 上訴人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彭德財
被 上訴人 李永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良平
陳光隆
胡炳祥
林雍荏
黃筱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被 上訴人 王龍一
曾俊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資明為被上訴人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10年8月13日由林資益變更為林資明,有臺北市政府110年8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217291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林資明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