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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森
訴訟代理人 陳立曄律師
吳品嫺律師
陳君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