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謝炯陽
被上訴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
卓素芬律師
追加被告 京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