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區○○○○○號基地整宅更新區青年段
一小段136地號等4筆土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吳天時
訴訟代理人 張 琳
廖宸和律師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
台灣金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