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 訴 人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