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靜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被上訴人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謙
被上訴人 王群景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