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黃智靖律師
被 上訴 人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㈠更換PLC必要性之證明;㈡有關抵銷主動債權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源自於電梯契約或按裝契約?並將繕本逕行寄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