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韵琳(原名王郁惠)
上 訴 人 蘇雄達
廖千緣
上 訴 人 黃葉蘇
黃菘滌
黃惠玲
黃振峰
陳慧真
上 訴 人 黃雲雀
楊隆榮
參 加 人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受 告知人 周文偉
張碧華
李碧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二、「告知訴訟」之後應加載「而未參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類此之顯然錯誤,茲依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