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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
上  訴  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上  訴  人  何超玫 



訴訟代理人  陳靖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熊櫻芳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何超玫給付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四,上訴人蔡茂林負擔百分之四,上訴人何超玫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上訴人蔡茂林為夫妻,詎蔡茂林與上訴人何超玫自民國107年5月30日起至109年3月30日止,有多次
  通姦(日期、地點詳如附表一所示)、共同出遊、親密合照等情事,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應有分際,共同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蔡茂林另於民國109年2月9日,在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住處,徒手掌摑伊之臉部,致伊受有左側臉頰、頸部紅腫、雙眼視力模糊之傷害,應賠償伊5萬元。又何超玫於108年12月至109年2月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個人頁面上,張貼詆毀、攻擊、輕蔑、嘲笑、誹謗伊之言論,且未經伊同意張貼伊之照片(日期、張貼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嚴重侵害伊之名譽權及肖像權,應賠償伊3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求為命: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100萬元,及蔡茂林自109年5月6日起、何超玫自109年7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蔡茂林應給付伊5萬元,及自109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何超玫應給付伊30萬元,及自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二、蔡茂林辯稱:伊雖有掌摑被上訴人成傷並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然伊與何超玫間僅有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1次之通姦行為;伊與被上訴人於10年前即已婚姻失和,被上訴人曾對伊家暴傷害,且私自將伊名下財產設定抵押,並有辱罵伊之情事,對於伊之傷害行為亦有過失;伊目前尚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需追蹤治療,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數額實屬過高等語。何超玫則以:伊因精神狀況不穩定,一時情緒宣洩始於臉書發文,短暫公開後即刪除,貼文內容並未指明被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照片亦以愛心貼圖方式遮掩,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肖像權之故意;伊名下並無財產,被上訴人請求慰撫金數額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對於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蔡茂林對於掌摑被上訴人成傷部分固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65、335頁),惟蔡茂林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通姦行為,另何超玫否認有何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肖像權情事,上訴人並均抗辯被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上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另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肖像權人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故未經同意刊登他人肖像,須基於社會知之利益,並應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肖像權人就其所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自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㈡蔡茂林固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通姦行為,惟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蔡茂林於原審已自認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通姦行為(原審卷二第142頁),其於本院未能舉證其上開自認有何與事實不符之處,尚無撤銷自認之適用,是其否認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通姦行為,自無可採。
  ㈢何超玫雖否認有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肖像權,惟查:何超玫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於其個人設定公開可供任何人閱覽之臉書個人頁面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及有被上訴人肖像在內之照片等情,為何超玫所不爭執(本院卷一第337頁);另被上訴人主張蔡茂林之親友即訴外人李秉鈞之女李玉亭、易美珠均有收到何超玫之臉書朋友邀請乙節,亦為何超玫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36頁);依何超玫所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佐以被上訴人之照片觀之,足以令認識蔡茂林、被上訴人夫妻之人,認知何超玫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係在指稱被上訴人,而何超玫以:「新莊老母熊」、「你怎麼那麼笨」、「你的腦袋怎麼如此像豬一般!」、「精神虐待善良的家人,你的暴力頃向太嚴重」、「送給新莊的暴力強迫患者熊豬老太太!!」、「當然要配合你啊取悅你這個性飢渴老太婆啊」、「你這隻豬每天逼迫你的小白臉」、「你變態到無可救藥」、「我的HONEY說你常常跑到他的房間去強迫他做他不願意親密的行為你就發大標毆打他,次數都數不清了有時候呢他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你就摔盤子碎落一地」、「你這隻老母熊懶得跟豬一樣」、「欺善怕惡」、「邪惡的老富婆」等帶有輕蔑、嘲笑、詆毀意思之文字用語指述被上訴人,復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於上開文字內容下張貼被上訴人肖像,足以貶抑社會上對被上訴人人格之評價,並侵害被上訴人對於其肖像公開、使用之權利,自屬故意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肖像權且情節重大。何超玫固抗辯其係因精神狀況長期不佳,始一時於臉書上發洩個人情緒,並有以愛心貼圖遮掩被上訴人之頭像,無從辨別其臉書貼文係在指涉被上訴人,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肖像權之故意云云。惟查,何超玫雖於其張貼之其中一張被上訴人照片上以愛心、蝴蝶結等圖樣遮掩眼睛以上之位置(原審卷一第553頁),惟熟識被上訴人之人,仍可本於頭像其他顯露部位,清楚知悉即係被上訴人,況何超玫於另外一張含被上訴人肖像在內之照片(原審卷一第565頁),即未有任何遮掩,足見何超玫係故意讓可見聞其公開臉書貼文之不特定多數人包含蔡茂林、被上訴人之親友,知悉其所指述者即被上訴人,難認其僅有過失。至於何超玫雖有於108年10月間至109年2月間持續於精神科就診,此有其提出之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門診病歷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445至459頁),惟依上開病歷內容,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於其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被上訴人照片時,未能判斷其行為之不法性;另被上訴人張貼如附表二所示臉書貼文之時間長短,僅涉及其侵害行為嚴重性之程度高低,無礙其確有侵害之故意。從而,何超玫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日期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照片,故意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肖像權之行為,堪以認定。
 ㈣上訴人既各有掌摑被上訴人成傷、侵害被上訴人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名譽權、肖像權等情節重大行為,被上訴人主張其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或個別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為商專畢業,薦任9職等公務機關會計主任退休,退休時月薪6萬元,現月領4萬8,000元,107、108年報稅所得總額各為63萬6,972元、15萬5,311元,名下財產總額約766餘萬元;蔡茂林學歷為碩士,原任公職,薪資與職等與被上訴人相同,嗣於109年9月份退休,107、108年報稅所得總額各為173萬6,669元、185萬2,817元,109年間名下之不動產等財產總額為1,482萬5,570元,現今財產總額為668萬170元;何超玫為高中畢業,107、108年所得、財產總額為0等情,除為兩造所自陳外(原審卷二第143頁、本院卷一第166頁、卷二第87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置於卷外)。本院審酌兩造前述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被上訴人遭蔡茂林掌摑所受傷勢程度,何超玫抗辯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張貼不久即自行刪除,暨被上訴人之婚姻圓滿遭上訴人破壞,遭蔡茂林傷害,遭何超玫於臉書上以貶抑文字辱罵並侵害其肖像權,精神上必受有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就侵害配偶權部分連帶賠償100萬元、蔡茂林就傷害部分賠償5萬元、何超玫就侵害名譽權、肖像權部分賠償20萬元,核屬適當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㈤蔡茂林雖抗辯伊與被上訴人自10年前即已夫妻失和,被上訴人尚針對伊名下財產虛偽設立最高限額抵押權,彼此間已無信賴關係,伊與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11日分居至今,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顯屬過高云云。惟查,蔡茂林名下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之房地,雖於99年間以被上訴人為債權人設定金額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此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在卷可證(原審卷二第165至172頁),蔡茂林與被上訴人簽立之切結書上復記載系爭抵押權係虛偽設立,蔡茂林並無積欠被上訴人債務等情(原審卷二第173頁),惟究難以此認定系爭抵押權即係被上訴人一人虛偽設定,蔡茂林毫不知情,尚難以此認定蔡茂林與被上訴人早於10年前已關係不睦。又蔡茂林與被上訴人於109年5月間互對彼此申請通常保護令經法院核准,並因此自109年5月11日分居至今,有原法院109年家護字第990、1036號通常保護令宣示裁定筆錄在卷可證(原審卷二第53至56頁),然亦無從以此認定蔡茂林與被上訴人間,於上訴人開始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107年5月30日時,即已夫妻失和。況且,蔡茂林與被上訴人間婚姻關係迄今仍存續,縱二人相處出現問題,仍應為了增進婚姻之圓滿而努力,尚不得以蔡茂林與被上訴人夫妻間相處不睦合理化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蔡茂林復抗辯被上訴人平日即因細故毀損伊之個人物品,並持鑰匙傷害伊,就伊之傷害行為亦有過失云云(本院卷二第75頁),並舉物品毀損照片、受傷照片為證(原審卷二第45頁)。惟查,僅依蔡茂林提出之上開照片,尚無從認定該等物品毀損、蔡茂林受傷之確切原因,亦無從認定被上訴人針對蔡茂林於109年2月9日之傷害行為有何過失可言。另蔡茂林雖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有蔡茂林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可證(本院卷一第83至163、349頁),惟亦無從認定蔡茂林因治療上開疾病,即無資力支付被上訴人所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此外,被上訴人雖自109年7月7日至同年9月3日間,回應蔡茂林Line貼文時,或有辱罵上訴人情事,此參蔡茂林Line貼文即明(本院卷一第290至301頁),惟上開期間正值兩造訴訟期間,且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在先,被上訴人亦非毫無緣由出言辱罵,亦難以此為由減少精神慰撫金之給付。從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亦有辱罵上訴人,蔡茂林與被上訴人夫妻長年失和,被上訴人亦曾傷害蔡茂林,蔡茂林罹患疾病需高額醫藥費,精神慰撫金應再予減少云云,均無可採。
 ㈥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蔡茂林係於109年5月5日領取本件起訴狀繕本,有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證(原審卷二第15、19頁),故被上訴人就蔡茂林應給付之金額併請求自109年5月6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另原審法院於109年6月1日已發函命何超玫應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領取法院寄存之起訴狀繕本等司法文書,另何超玫於109年7月20日至法院親領言詞辯論通知書,復於109年8月20日提出民事答辯狀,此有法院函文、送達證書、民事答辯狀在卷可證(原審卷二第67、183頁、限閱卷第7、8、11頁),堪認何超玫於109年7月20日時已收受給付之催告通知,故被上訴人請求何超玫應併自109年7月21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00萬元、蔡茂林給付5萬元、何超玫給付20萬元,及蔡茂林自109年5月6日起、何超玫自109年7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何超玫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何超玫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蔡茂林之上訴為無理由,何超玫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上訴人侵害配偶權情事
證據出處
1
  107.05.30
至107.05.31
在新北市○○區○○路0號探索汽車旅館有通姦行為
原證3訂房資料
原審卷一第51至55頁
2
  107.07.18
至107.07.19
在新北市○○區○○路0號探索汽車旅館有通姦行為
原證4訂房資料
原審卷一第57頁
3
  107.08.08
至107.08.09
在新北市○○區○○路00號探索汽車旅館有通姦行為
原證5訂房資料
原審卷一第59至65頁
4
  107.08.18
至107.08.19
在新北市○○區○○路0號探索汽車旅館有通姦行為
原證6訂房資料
原審卷一第67頁
5
  107.09.27
至107.10.01
在韓國旅館同住有通姦行為
原證30至34旅遊照片
原審卷一第145至151頁
6
107.12.22
在蔡茂林車上通姦
原證9錄音光碟
原審卷一第75頁

附表二
編號
張貼日期
張貼內容
證據出處
1
108.12.02
何超玫於臉書張貼文字論及被上訴人稱:「新莊老母熊啊,你每當到了週末就想盡辦法精神虐待善良的家人,你的暴力頃向太嚴重了」、「只要你放過一個無辜善良的人本姑娘所有條件都答應你老人家母熊」。
原證114臉書貼文
原審卷一第547至549頁
2
109.02.24
何超玫於臉書張貼文字論及被上訴人稱:「戴假髮的絕世美人妖」、「人妖豬鼻孔」 、「人妖豬老」、「熊新莊男人婆」、「熊老媽」、「骷顱頭老瘦母熊」、「熊豬瘦老媽」、「新莊熊豬老」、「老熊」、「熊豬老性飢渴」、「骷顱頭新莊老太豬」、「新莊瘦排骨平胸男人婆老母豬」、「新莊老母豬」、「老大熊」、「老母熊」、「新莊老母熊」、「熊母豬」「新莊母熊」、「熊老母」、「新莊母熊」、「熊老大媽」、「你怎麼那麼笨」、「你的腦袋怎麼如此像豬一般!」、「他如此取悅你這個老母豬到一個程度,你還不滿足嗎?」「我也支持我的HONEY 不要放棄他一聲的積蓄白白全部讓給妳這個凶巴巴惡毒老太婆,他還會加倍取悅你甚至於還會努力滿足你的性飢渴枯乾的那無底洞!!」、「我的HONEY說你常常跑到他的房間去強迫他做他不願意親密的行為你就發大標毆打他,次數都數不清了有時候呢他無法滿足你的需求你就摔盤子碎落一地」 、「你這隻老母熊懶得跟豬一樣」、「最可怕的是你這個老人家性飢渴的程度非一般老女人」、「如果你有本事沒收我的HONEY的手機的話那才叫作女強人老母熊」、「熊瘦豬」、「你這個熊老太豬」、「熊大媽」、「你這隻老母熊」、「怎麼老的老阿嬤了應該潔身自愛了!了了嗎??」
原證115臉書貼文
原審卷一第553至599頁
何超玫於張貼之「戴假髮的絕世美人妖!是蔡阿公的菜!!!在背後說一樣 在前面做一樣 把人妖豬鼻孔騙得團團轉!信以為真!蔡北北你真厲害!!你在背後說 人妖豬老超級惡心,可回到新莊老母豬的懷裡時,卻又在數落毀謗我,…」等文字內容下張貼被上訴人之照片。

原審卷一第553頁
何超玫於張貼之「…你們這種相由心生的人我看太多了!欺善怕惡!…邪惡的老富婆你以為你有兩塊錢 就可以把我置於死地嗎!保護好你的小白臉吧 不要放他出門!!!」文字內容下,張貼有被上訴人肖像之照片。

原審卷一第565頁
3
109.02.25
何超玫於臉書發表文章論及被上訴人稱:「送給新莊的暴力強迫患者熊豬老太太!! 」、「熊豬老媽」、「當然要配合你啊取悅你這個性飢渴老太婆啊」、「我的哈尼是一個貪戀錢財的守財奴,有錢的乞丐,活得非常卑微可憐,他怎會敢違抗你這隻老母熊的命令呢!」、「你這老太婆還不滿意嗎豬老熊」、「你這隻豬每天逼迫你的小白臉」、「你變態到無可救藥」、「為了怕你這隻豬想不開」、「他根本不會要你這隻老母豬跟 ,目的只為了逃避你這個恐怖的老阿嬤」、「你這個老熊以為你有兩個臭錢,就可以收買律師合法官值我於死地是嗎?熊老媽呀你可別忘了一山還有一山高這件事情!」、「你這隻豬只要半夜不要性飢渴噁心一直去找我的honey 去敲他的房門強迫他跟你做一些他痛苦不堪的事情,我就考慮原諒你!」 、「你這個老白癡老媽媽老後母,老馬吃嫩草,我的honey 虧大了!他從你這老太婆身上什麼好處都得不到!」、「他此生可能脫離不了你這惡毒的歹毒婆娘的手了」、「你這個性飢渴老後母請拭目以待吧」、「你只要以後不要再當性飢渴老太婆就可以了!」 、「你熊大老媽子都已經這麼老了」、「你熊老媽這個人」。
原證116臉書貼文
原審卷一第601至6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