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
上 訴 人 金先力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合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1,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