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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孝儀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李育靜
上 訴 人 劉尹涓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