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被 上 訴人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