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被 上訴 人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本院將究明兩造意思表示之真意即就系爭機櫃成立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