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2號
再 審原 告 蕭廖幸子
蕭麗華
蕭献堂
蕭滄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建豐通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法院裁定移送而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萬2111元,應徵裁判費23萬434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