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77號
再 審原 告 新烽電能節約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國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上展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8,880元,應徵裁判費1萬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