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林姿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段采伶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0日內具狀陳明:①上訴人部分:被證8函文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60頁)如何認定所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查結果,並未認定上訴人有被上訴人所稱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見本院卷二第194頁)?②被上訴人部分:所稱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將被上訴人免職,故被上訴人本來在108年2月以後所請之特休,未列為已休之特休計算(見本院卷二第249頁),有無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