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林坤進
林鈺軒
陳柏潤
張志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 訴人 航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揚
訴訟代理人 何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權基礎及陳報是否於110年2月27日即須決定是否接受調動;被上訴人應於5日內陳報派遣上訴人至長榮航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飛機維修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否需先經該2家公司面試或審核,始得就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