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訴訟代理人 陳宜宏律師
被上訴人 李俊霖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李增胤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於是日前具狀陳報原證三存證信函送達被上訴人之日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