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巫慧英(兼劉麗文之承受訴訟人)
劉佳琪
劉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德
黃曉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高宏文律師
陳禹齊律師
被 上訴 人 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達
被 上訴 人 楊堯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