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范愛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