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上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甲〇〇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〇〇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伊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結婚,婚後慣以白痴、妓女等語辱罵伊。伊於108年5月13日因左側卵巢囊腫及子宮內膜異瘜肉增生住院,於翌日接受腹腔鏡囊腫摘除及子宮瘜肉摘除手術(下稱系爭手術),於同年月16日出院,詎上訴人竟於同年月28日使用Messenger軟體辱罵伊「誰叫你不辦玉山,手術費啥回饋都沒有,…白痴」。又上訴人與伊曾至訴外人丙〇〇處打工,並平分酬勞,上訴人竟於108年5月29日使用Messenger軟體罵伊「人家妓女跟老鴇40%、60%分帳,你能拿50%、50%分帳,又沒風險,比妓女好賺咧」(詳見附表編號1至3)。另伊於108年8月12日回娘家,上訴人竟又對伊說「戊〇〇又回娘家爽了…丈夫又要蒙羞了」。再者,上訴人於108年8月16日認系爭手術造成伊懷孕不易,要求伊拿出40萬元凍卵,及於1年後拿出100萬多元進行人工生育,並因伊不從,而於附表編號4至8所示期日,以如「內容」欄所示言論恐嚇、脅迫與辱罵伊。伊因遭上訴人以恐嚇、威脅及冷戰等方式逼迫生育,甚至稱伊「沒有話語權」,並揚言以「粗殘手段」、「六親不認」或「殭屍婚姻」對付伊,致伊身心俱疲、心生畏懼,遂於108年8月搬離兩造共同住處迄今,可見兩造所生婚姻破綻已無回復之望,且可歸責於上訴人,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准離婚等語由(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辯以:伊出言稱被上訴人白癡,或稱以殭屍婚姻對待被上訴人,乃一時衝動魯莽之言論,事後深感懊悔,遂立即以Email表達歉意,並未藉甫任新職、工作壓力將上述無心言論予以合理化。兩造於108年8月前會一同用餐、看電影,感情甚佳,被上訴人亦在七夕情人節手寫卡片予伊;其後伊因無法與被上訴人取得聯繫,乃於同年9月送雨鞋至被上訴人娘家,更積極邀約被上訴人共同進行婚姻諮商及自行前往婚姻諮商。伊於被上訴人離家後有挽救婚姻之積極作為,多次嘗試與被上訴人溝通,可見兩造婚姻之破綻仍有回復之望,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離婚等語。
三、原審判准兩造離婚,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准予兩造離婚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為(見本院卷第98至101頁):
㈠兩造於000年0月00日結婚,有戶籍謄本足憑(見原審卷第27頁)。
㈡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13日因左側卵巢囊腫及子宮內膜異瘜肉增生住院,於同年月14日接受腹腔鏡囊腫摘除及子宮瘜肉摘除手術,於同年月16日出院,有臺北醫學大學診斷證明書可稽(見原審卷第31頁)。
㈢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期日,對被上訴人陳述如附表「內容」欄所示之言論。
五、本院判斷:
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且此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該規定請求離婚。至於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於夫妻雙方就該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90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94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裁定,及同院95年4月4日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期日,對其陳述如附表「內容」欄所示之言詞等情,已據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自堪信為真實。觀諸①兩造於000年0月00日結婚,被上訴人甫於同年5月16日接受系爭手術出院,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未辦理玉山銀行信用卡致無法享有手術費回饋,即於同年月28日辱罵被上訴人「白痴」。②兩造共同至丙〇〇處打工並平分報酬,上訴人即於108年5月29日辱罵被上訴人「比妓女好賺」。③上訴人回娘家,上訴人即於108年8月12日譏諷被上訴人「丈夫又要蒙羞了」。④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接受系爭手術致不易受孕,及拒絕支付凍卵與人工生育費用,即自108年8月17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屢以:「沒考慮清楚前,各過各的,自己吃自己」、「不會手軟」、「妳不知道我在外面多殘暴,妳想體會一下就這樣子」、「我晚一點生沒差耶,我光是這個扣住妳,妳就沒辦法生啊!妳要花錢去凍卵,凍的是妳,花錢也是妳啊!我只要拖到45歲,跟妳再結束後,妳會有小孩嗎?」、「在我眼裡,你只有選擇生,不然就是殭屍婚姻,我不會跟你生,也不會跟你離婚,拖到你不能生。反正凍卵這條路,我只要維持這二週那樣這個模式,你自然會去凍卵,不然就後繼無子,等到你身體狀況不太能生,我在臺灣消失,直接移民到其他國家就好,你再去告離婚變成單身,但你手中沒啥籌碼」等語恐嚇、威脅被上訴人等情;可見上訴人習以不雅、侮辱性之貶抑言詞指述被上訴人,且對於被上訴人因接受系爭手術致不易受孕所受之肉體與精神上創傷,毫無關愛與憐惜之心,僅優先考量其是否能擁有子女,完全不顧被上訴人之感受,並強迫被上訴人支付凍卵與人工生育費用,否則,即要用盡一切辦法施到被上訴人不能生才離婚。堪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全無婚姻應有之互愛、互諒之情,且完全漠視被上訴人是否生育子女之自主權,更因被上訴人不符其意,拒絕支付凍卵與人工生育費用,即以恐嚇、威脅言論強迫被上訴人配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離家就兩造婚姻之破綻,雖有可歸責之處,但被上訴人離家原因乃上訴人多次侮辱、貶抑被上訴人,更以恐嚇、威脅言論強迫被上訴人支付凍卵與人工生育費用所肇致,應認上訴人對於婚姻破綻應負主要之責。
㈢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被上訴人108年8月離家前互動甜蜜和樂,伊僅於同年8月間一時衝動對被上訴人為附表編號4至8所示言論,兩造婚姻之破綻尚有回復之望云云,並以證人丙〇〇、丁〇〇證述兩造互動正常等語,及兩造於108年8月前之對話為憑。惟查,上訴人於108年5月間辱罵被上訴人白痴、比妓女還好賺,嚴重損及被上訴人人格尊格,於同年8月12日譏諷被上訴人回娘家使丈夫蒙羞,縱被上訴人一時強予隱忍,然夫妻互動顯不正常,更遑論甜蜜和樂,又上訴人自108年8月17日起至同年8月30日止因被上訴人拒絕支付凍卵與人工生育費用,以恐嚇、威脅言論強迫被上訴人配合,期間長達2週,未見上訴人有何挽救婚姻之積極作為,顯非係一時衝動。而上訴人將其長期未關懷被上訴人因系爭手術所受身心煎熬,不尊重被上訴人身體自主權,及以損及人格尊嚴言論羞辱被上訴人之作為,自我感覺良好地認為兩造互動甜蜜和樂,並避重就輕以「一時衝動」為自我辯解,顯然完全漠視被上訴人之感受,與低估其作為對於兩造婚姻之殺傷力,益證兩造婚姻破綻已無回復之望。次查,證人丙〇〇、丁〇〇均不知悉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為附表編號4至8「內容」欄所示之言論,業據其等證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其等所為兩造互動正常之證言,顯係未親眼見聞導致兩造婚姻重大破綻言論之情形下所為推測,自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則上訴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至上訴人抗辯曾積極邀約被上訴人共同進行婚姻諮商及自行前往婚姻諮商,固有上訴人提出簡訊清單為證(見原審卷第491、503頁),惟查該簡訊發出於108年11月27日、109年6月6日,均在被上訴人108年8月搬離共同住處數月後,仍無礙於上訴人對於婚姻破綻應負主要之責之認定,況上訴人於此期間除其所稱之108年9月送雨鞋之外,並無其他積極具體之改善行為之實據,且迄至本件訴訟終結,其主觀上仍認自己相當尊重被上訴人,前揭抗辯自難為其有利之佐證。
㈣縱上所述,兩造婚姻之破綻顯無回復之望,且主要可歸責於上訴人,則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訴請離婚。
六、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附表:
| | | | |
| | | 「誰叫你不辦玉山,手術費啥回饋都沒有,……82000元,2.5%回饋有2050元,白痴。」 | |
| | | 「戊〇〇(被上訴人自稱)星座有幫夫運,五官也幫夫運」、「我對你又不差」、「人家妓女跟老鴇40%、60%分帳,你能拿50%、50%分帳,又沒風險,比妓女好賺咧。」、「妓女風險:白嫖,被搶錢,被偷拔套、懷孕,性病SM暴力。」 | |
| | | | |
| | | | |
| | | 「你考慮完了沒?你若要拖到deadline的話,我會認定你沒心解決,後續我會更強硬,就跟川普打貿易戰一樣」、「你想要見識我怎麼對付外面的人,那你就跟中國一樣就慢慢拖慢慢來。」 | |
| | | 「就不會手軟」、「我那些王牌全部攤出來,妳就很難看喔」、「妳連現在都不想表示的話,那我一樣就比照對付外面的同事來對付妳,很粗殘喔,我醜話講在前頭」、「我是覺得後面的招式沒讓妳體會過,妳不知道我在外面多殘暴,妳想體會一下就這樣子」、「我不會用暴力傷害妳啦!但是妳可能會有…,反正妳就是會精神分裂」、「傷自己三分,傷對方七分啊!但是三分我還是活的下來啊!對方七分可能會死啊!我這樣比喻,妳還不懂?」、「我晚一點生沒差耶,我光是這個扣住妳,妳就沒辦法生啊!妳要花錢去凍卵,凍的是妳,花錢也是妳啊!我只要拖到45歲,跟妳再結束後,妳會有小孩嗎?這樣對妳有比較好嗎?這些都是我王牌阿,還有其他的阿。我怎麼弄妳?我沒對妳做出什麼事情,然後再來你不回家的話,我可以請律師來告妳,我可以告妳不履行婚姻的義務。阿妳是公職人員,法院傳妳會怎樣?」、「我那一天會用比較粗殘的手段喔,然後妳還是一樣喔。妳想看我六親不認那一面,那妳就那一天來看我怎麼對付我的家人。那一天我該讓的我不會讓,照規矩來全部、全部喔。」 | |
| | | 「醜話說在前頭」、「在我眼裡,你只有選擇生,不然就是殭屍婚姻,我不會跟你生,也不會跟你離婚,拖到你不能生。反正凍卵這條路,我只要維持這二周那樣這個模式,你自然會去凍卵,不然就後繼無子,等到你身體狀況不太能生,我在臺灣消失,直接移民到其他國家就好,你再去告離婚變成單身,但你手中沒啥籌碼。我只要在殭屍婚姻模式一直加強自己,我的籌碼仍不斷上升,只是晚得子而已。…我再強調一次,籌碼在我手上,你沒籌碼基本上沒得談。」 | |
| | | 「我要把他(指小孩)當籌碼,我重視這件事情,所以他就是一個籌碼」、「要繼續下去還是不要?但是不要的話是殭屍阿」。嗣被上訴人反問:「所以…如果我拒絕,你就要用冷漠的手段?」,上訴人則答以:「沒有要折磨你阿,就這樣而已啊!兩個人同樣是一樣的阿,可是妳自己沒辦法去調適的話,那就一樣阿。」、「這不就是六親不認的嗎?我已經給妳機會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