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0號
109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廷軒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成本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水順
駱品孝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周聖皓律師
蕭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蕙心